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营者因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