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在下列期限内提出修理、调换、退货或者重做、改进、退款的要求:(一)法律、法规有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执行;(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其中经营者采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与消费者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经营者与消费者也没有约定期限的为六个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