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