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改进、重做或者退款的责任,改进或重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