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要求的,应当承担改进、重做或者退款的责任,改进或重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