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消费者因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时,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