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不合格退货时,遇价格下降时,经营者应当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