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商品交易市场内经营者歇业、展销会结束,可以向市场、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分立、合并、变更,由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