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做出处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