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从事商品住房销售、租赁的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销售、租赁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并对所销售和租赁的商品住房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质量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