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严格执行国家价格规定,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