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租赁其他经营者的柜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承租人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的位置、范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