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租赁其他经营者的柜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承租人营业执照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出租柜台的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出租柜台的位置、范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