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承揽、加工的经营者在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在凭证上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款式、质量、交付日期和费用等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