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承揽、加工的经营者在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必须在凭证上写明材料名称、数量、规格、款式、质量、交付日期和费用等内容。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