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与货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运和接受货物、包裹、行李。如发生违约或争议的,按《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无人领取货物的处理,按《铁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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