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从地方财政总支出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一的资金,用于造林、育林、护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和林业科技教育。

省级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林业的资金,重点扶助经济比较困难的山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