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下,动员社区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因地制宜兴办福利设施,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各类福利设施、经济实体,其财产所有权归居民委员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