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有效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户数在1000户以下的可以设5人,户数在1000—2000户的可以设7人,户数在2000户以上的可以设9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为专职或者兼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