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的,所需的专项费用由安排工作的部门负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