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定期培训居民委员会成员,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