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民政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等事宜,由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的民政局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