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如下顺序对出租的房屋有优先承租权:(一)房屋共有人;(二)原承租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