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租赁期间,出租人转让已经出租的房屋,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房地产权转移,受让人应当承担原出租人的义务并且享有出租人的权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