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已修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三)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第三人的;(四)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