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约定用途的;

(三)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者转借给第三人的;

(四)拖欠租金达六个月以上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