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原租期在一年以上,承租人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三个月前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