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登记。登记资料可以供查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