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在乡(镇)境内,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的争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其他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木所有权、林地经营权未明确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和出售有争议的林木;不得转让、发包林地。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