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鼓励农户在自留山上植树造林、栽果。其林木允许继承、转让。

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

合同期内的承包山不得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