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农户在自留山上植树造林、栽果。其林木允许继承、转让。退耕还林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林权所有者在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对所拥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继承、出租、入股、抵押、流转。合同期内的承包山不得收回。承包到期的原承包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