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经济(计划)、劳动、人事和科技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有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