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各级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受教育的权益。各级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应当参与并协助做好职工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