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职工教育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坚持与生产、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