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职工教育所用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截留、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