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