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