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对开展职工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