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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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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上年度结余的可以转入下年度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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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