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三十二条已废止对参加学习或者自学并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