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七章 经费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职工教育经费,主要通过下列渠道解决:(一)企业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点五提取,列入管理费用。属于试制新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属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二)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不低于核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在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在包干结余的事业发展基金中解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