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在晋级、调资、评定职称、奖励、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