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人员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从事职工教育的专职教师在晋级、调资、评定职称、奖励、生活福利等方面,应当享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普通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