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人员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对现有从事职工教育的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培训。职工教育专职教师每三年应当有累计不少于三个月的进修期。普通高等学校和具备条件的成人高校,有责任承担职工教育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任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