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职工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爱职工教育事业,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文化专业知识、教育业务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