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