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已废止职工获得的岗位合格证书、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应当作为上岗、选拔使用和晋级、晋升的依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