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已废止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学费,脱产或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人和管理人员,脱产学习(含出国进修)半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与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学成后回本单位服务的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