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已废止经企业事业单位批准参加学习并完成学习任务的职工,其学习费用的负担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