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已废止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由企业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大中型企业领导人,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技术工人每年累计参加技术业务学习的最低学时,由省各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