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职工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和用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义务。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