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已废止根据生产、工作岗位的需要,职工有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有服从本单位学习安排,按照要求完成学业和用其所学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义务。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有优先参加学习的权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