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征求工会意见后实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