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