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十三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本省对职工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自主决定开展职工教育的形式,配备必要的教学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