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单位的职责第十一条已废止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工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