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已修改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条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