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四条已修改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应当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配合、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