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建立打假工作责任制,督促、协调各部门依法开展打假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打假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假活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